(2025)粤0784民初52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文小夏、陈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2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文小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文小夏、陈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00670.6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2月8日的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为7368.37元,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351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上峰岭域97号3001房的房屋折价抵债或对拍卖、变卖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暂计至2025年2月8日共计421549.02元)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16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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