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黄光永、卢秀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光永、卢秀奕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黄光永、卢秀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21716.05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218日为2799.27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鹤山市鹤城镇华业丽景居住小区9栋1201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227515.3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15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