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许志维、鹤山市粤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许志维、鹤山市粤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许志维、鹤山市粤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6677.08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4月29日为1016.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鹤山市沙坪粤宇碧水湾小区24座604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合计金额210693.8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15时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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