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491号原告张敏与被告南京兴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浩、南京久煊建筑有限公司、南京宸之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3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久煊建筑有限公司、南京宸之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6491原告张敏与被告南京兴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浩、南京久煊建筑有限公司、南京宸之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租赁费87900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1.64元87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23日;(以上1、2项暂共计88511.6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2025)粤0784民初649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02116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