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6151号原告江门市文旅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与被告龚伟林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3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龚伟林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6151原告江门市文旅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与被告龚伟林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为J62301的车辆(2023年3月12日-2023年4月5日)经营定额款7063元,车牌为J64978的车辆(2023年11月-2024年6月)经营定额款80368元,合计87431元2.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4018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号为J64978的车辆(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的通行费144483.14元,车牌号为J62301(2023年3月-2023年4月)的车辆通行费8548.80元,合计153031.94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营运车辆司机梁源清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10317.24元、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的社保9241.12元,合计19558.36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车辆的修理费4112元、年审费550元、油费351.13元,合计5013.13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5)粤0784民初615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02115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