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47号-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7068.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63516.75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计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止, 按年利率5%计付;以 77068.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765.92 元,由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 1765.92 元, 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佛山市银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 1765.9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