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604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鎮联锦机制砂加工场与被告欧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3 已浏览:1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欧魏林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桃源鎮联锦机制砂加工场与被告欧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欧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桃源鎮联锦机制砂加工场支付货款3580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付);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桃源鎮联锦机制砂加工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61,财产保全费426.89元,诉讼费合计835.50元,由被告欧魏林负担。原告鹤山市桃源鎮联锦机制砂加工场已预交诉讼835.50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欧魏林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83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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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