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611号原告广东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9-01 已浏览:7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中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611号原告广东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昌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57057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37006元,(利息分段计算,详见《逾期损失计算表》,自2024年7月10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暂计37006元);3、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1000元和差旅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98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5)粤0784民初56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