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911号原告鹤山市日晟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29 已浏览:10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911号原告鹤山市日晟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众康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5416.53元及滞纳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一直计算至被告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计算至2025年7月29日为1316.65元,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136692.47元(按141406元/月的标准,自2025年7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场地给原告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为136692.47元);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位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工业城60号、61号的房产给原告;4、判令被告拆除位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工业城60号房产楼顶加建的机房并清理离场,把楼顶恢复原貌;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5)粤0784民初59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1016日上午10时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

 

联系人: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