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30号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秦、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书和补缴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8-26 已浏览:14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5)粤0784民初4230号

周秦周宝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周秦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784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受理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5年5月26日为866.11元,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5%计算);二、被告周宝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周秦所欠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秦、周宝负担。本院向原告江门市弘发建材有限公司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467.83元,被告周秦、周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67.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67.83元(金额大写:肆佰陆拾柒元捌角叁分)。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