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84号原告湖北省良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年平、张恒、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补缴诉讼费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恒、申年平: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684号原告湖北省良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年平、张恒、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申年平为(2024)粤0784执2057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申年平对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清偿(2023)粤0784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9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张恒为(2024)粤0784执2057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张恒对第三人广东神五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清偿(2023)粤0784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未缴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59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申年平、张恒负担。原告湖北省良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597.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申年平、张恒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597.4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38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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