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罗杰龙、张惠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变更诉求、改期)
更新时间:2025-08-19 已浏览:6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784民初2522号
罗杰龙: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罗杰龙、张惠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改期)、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一罗杰龙、被告二张惠婷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碧桂园黄金时代4号502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的条款内容;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罗杰龙、被告二张惠婷对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黄金时代花园4号5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827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0828号】各享有50%的份额(案涉房屋总体价值约为82393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罗杰龙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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