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523号原告颜来菊与被告梁燕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9 已浏览:10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燕群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523号原告颜来菊与被告梁燕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燕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来菊支付14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颜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14元,由原告颜来菊负担6.58元,被告梁燕群负担167.56元。原告颜来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4.14元,被告梁燕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来菊迳付案件受理费167.56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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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