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677号原告赵嘉豪与被告符智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8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符智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677号原告赵嘉豪与被告符智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赵嘉豪与被告符智敏离婚;二、驳回原告赵嘉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赵嘉豪预交),由原告赵嘉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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