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338号-张学玲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4 已浏览:3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学玲: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海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地址确认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 年9 月1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E3-7铺位和E14-17铺位,剩余租期为2025年4月至2030年10月共67个月)、判令被告立即交还两铺位。剩余租期部分租金合计为64018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租金76440元、水费455元及电费1254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自各期租金应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 倍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暂算至2025年3月31日为1595. 13元,具体计算见证据《计算清单》):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搬离租赁房产前的场地占用费(从2025 日 4 月 1 日 开 始 , 按 每 月 9555 元 计 算 至 被 告 搬 离 租 赁 房 产之日) ;四、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20500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111530. 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