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418号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与蔡天乾、杨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送达
更新时间:2025-08-18 已浏览: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海艳: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418号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与蔡天乾、杨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撤回对被告杨海艳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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