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418号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与蔡天乾、杨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送达
更新时间:2025-08-18 已浏览:12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蔡天乾: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418号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与蔡天乾、杨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天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支付货款547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4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718.20元,由原告鹤山市鹤城东华饲料店负担154.85元,由被告蔡天乾负担1563.3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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