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202-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姚康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5-03-22 已浏览:3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姚康木: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202-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姚康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202-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资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起诉主要内容:一、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月212.63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现暂计至2024年10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2126.3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的次月1日(即2024年2月1日)起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每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0月3日,滞纳金约为437.5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2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公摊电费,现暂计至2024年8月,拖欠的公摊电费为125.9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的次月1日(即2024年1月1日)起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每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0月3日,滞纳金约为1.3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691.13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5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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