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943号原告温玲与被告黄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明珍: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943号原告温玲与被告黄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黄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玲偿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25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温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温玲已预交),由被告黄明珍负担。原告温玲已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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