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250号原告周星与被告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广东晶镁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应诉资料及裁定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4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广东晶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250号原告周星与被告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广东晶镁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鹤山市炬业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损失500940.99元;2.判令被告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778680.23元;3.判令被告广东晶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晶镁光能有限公司的本案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29下午300分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

 

联系人:赖丽娜  电话:(0750)838002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