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100号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与被告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11 已浏览:9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100号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与被告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支付货款163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30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1元[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已预交],由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负担22元,被告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31元。经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同意,被告广东鑫昊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19.31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新会区三江镇鼎元建材店(经营者:赵和焕),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