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汇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茂林、胡宗华、宁钢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5 已浏览:4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宁钢卿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388原告佛山市南海汇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茂林、胡宗华、宁钢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泵车租赁款244287元;2、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07.66元;(以244287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0310为利率,自2024年11月1日暂计至2025年7月8日为5207.66元,并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上暂共计249494.66 元)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091515时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五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