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丽环与被告练日雄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及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8 已浏览: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练日雄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702号原告杜丽环与被告练日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准予原告杜丽环与被告练日雄离婚;

二、原告杜丽环与被告练日雄的婚生儿子茗睿2011年8月29日出生)由原告杜丽环抚养至长大,被告练日雄自2025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杜丽环支付婚生儿子练茗睿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儿子练茗睿年满18周岁止;被告练日雄有探望婚生儿子练茗睿的权利,在不影响练茗睿生活学习情况下,被告练日雄每周可探望婚生儿子练茗睿一次,具体探望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杜丽环应予以协助;

三、驳回原告杜丽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练日雄负担。原告杜丽环已预交受理费802.41元,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被告练日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丽环与被告练日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