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车的“送货小哥”,算平台员工吗?

更新时间:2025-07-18 已浏览:10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件提要

提供自有车辆的司机与团购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两大实质内涵,从司机与平台、服务商之间的行政隶属性、报酬结算方式、劳动内容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争议焦点

提供自有车辆的司机与团购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多多买菜”平台下的服务站点,为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2021年1月,罗某通过下载“多多买菜(司机端)”手机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并提供自有车辆为某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根据软件上统计的配送订单数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个团点2元的标准,按月无底薪与罗某结算报酬。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对罗某进行考勤记录及工作考核,要求罗某严格遵守平台规定,按照平台显示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和路线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罗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罗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金、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差额工资并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某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可见双方存在行政隶属性。其次,罗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劳力,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结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第三,罗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核心业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及返还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也应运而生。“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如何正确厘清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本案审理恪守“事实优先”原则,着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性、薪资发放方式、劳动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两大实质内涵,进而客观公正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划分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推新业态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法官手记

以法治护航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在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的态势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模式也应运而生。由于各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由此衍生的用工模式产生各种新特点,与之相配套的劳动管理形式亦层出不穷。实践中,部分平台及企业因占有互联网资源成为强势一方,通过制定不合理规则、设定大数据算法影响劳动者的用工机会、劳动方式、劳动收入,或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以运输、承揽等为名的协议分解劳动方式、人员管理等传统劳动关系要素,规避用工责任。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因此,针对此类“隐蔽型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以合同外观进行审查,需要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这两大实质内涵,据此揭开名不符实合同的“假面纱”,识别劳动关系的“真面目”。

 

人民法院在审理“隐蔽型劳动关系”类纠纷时,应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运输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需透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梳理审判思路。本案处理为如何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两大基本特点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审理思路。首先,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证据审查中可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考勤记录、休假制度、管理细则、奖惩制度、绩效考核等,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其次,注意审查报酬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在承揽、运输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承揽人还是承运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具有独立性,而且一般是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后才支付报酬,支付方式也以一次性结清为主。而劳动关系则具有持续性,用人单位通常是采用定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工资。最后,应审查劳动者的具体活动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承揽、运输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成果,一般为一次性或特定时间内需完成的工作成果,由此产生的劳动内容往往不构成需求方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应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显然不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