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9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邓祖全、崔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7 已浏览:1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邓祖全、崔燕云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9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邓祖全、崔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邓祖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8505.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对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松鹤新城36号3301房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崔燕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邓祖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8.58元、保全费2699.53元,诉讼费合共10538.11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邓祖全负担诉讼费10393.06元,被告崔燕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自负诉讼费145.05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