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肖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立案庭

肖惠芬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肖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肖惠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495.54元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利息、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方式及标准计算,且利息、手续费的总额应限制在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范围之内];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84元,保全费181.54元,诉讼费合共385.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肖惠芬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385.3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肖惠芬应向本院缴交诉讼费38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