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363号鹤山市港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玲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5-06-16 已浏览:4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玲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363号鹤山市港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玲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玲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港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96.51元及违约金(截至2025年2月21日止的违约金为108.31元,从2025年2月22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玲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港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水电分摊费360.18元;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港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玲敏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6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