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70号原告钟志群与被告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8-08 已浏览:1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志群: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270号原告钟志群与被告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志群支付劳务费617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钟志群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鹏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邮政编号:529700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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