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052号原告张炳华与被告余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8 已浏览:9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余凯: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052号原告张炳华与被告余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和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余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炳华支付租金及电费合计64262.22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64262.22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55元,由被告余凯承担。原告张炳华已预交本案受理费750.5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余凯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50.5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