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4 已浏览:1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9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林悦好、林伟鸿、林彩玉、李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在继承被继承人林光荣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林光荣信用卡欠款本金9489.1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为578.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71.47元、手续费0元;自2023年8月31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6、财产保全费121.39元,诉讼费用合计174.85元,从林光荣的遗产中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诉讼费174.85元,由原告申请本院退回;本院从林光荣的遗产中追缴诉讼费17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七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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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