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5030号原告鹤山市古劳镇新同兴鞋楦厂与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24 已浏览:9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5030号原告鹤山市古劳镇新同兴鞋楦厂与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陈建军、程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163元;2、判令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5日至全部货款13163元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13163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5月份时适用的LPR上浮50%计算至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13163元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2日的利息为1439.35元);3、判令被告陈建军和被告程楠对被告鹤山市柒柒玖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25)粤0784民初503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11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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