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110号-李伟健公告判决2025.7.15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健:
  本院受理原告吕柏枝诉被告李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健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柏枝偿还借款 210000 元及利息(以 2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2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6%计付,以 250000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21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412.76 元,由被告李伟健负担。原告吕柏枝已预交的诉讼费 6412.76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伟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 6412.76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