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28号原告梁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蔡成孝、谢建华、蔡金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04 已浏览: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建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228原告梁小平与被告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蔡成孝、谢建华、蔡金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393437.13元(大写:叁拾玖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壹角参分整)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以上六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07239时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