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58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新隆氧气站与被告江门市力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3 已浏览:2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力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58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新隆氧气站与被告江门市力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新隆氧气站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5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沙坪新隆氧气站撤回起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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