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676号原告蔡艳嫦与被告李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7-18 已浏览:6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兰爱: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676号原告蔡艳嫦与被告李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一、被告李兰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艳嫦偿还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22%计算利息,自2005年10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2.32%计算,自2005年9月12日起,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2.32%计算,自2005年9月28日起,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88%计算,自2005年12月7日起,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88%计算,自2005年12月15日起,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88%计算,自2006年1月22日起,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二、驳回原告蔡艳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0.70元(原告蔡艳嫦已预交受理费12050.70元),由原告蔡艳嫦负担438.8元,由被告李兰爱负担11611.90元。原告蔡艳嫦已预交的受理费11611.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兰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1611.90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李兰爱承担案件诉讼费11611.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李兰爱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1611.90元。如果李兰爱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李兰爱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李兰爱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