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21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与被告何恒亮、何晓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5-07-15 已浏览:1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恒亮、何晓林: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218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与被告何恒亮、何晓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恒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支付加工款7239元及逾期利息(以7239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何恒亮负担50元。原告鹤山市沙坪新理念鞋面加工店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何恒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0元。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案判令何恒亮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何恒亮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0元。如果何恒亮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何恒亮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何恒亮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