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2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希健、刘文丹、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资料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丹: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2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希健、刘文丹、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84872.31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10月16日的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为4356.26 元,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编号:4499972Q121120898220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622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碧桂园天麓湖盈翠苑二街6号3003房的房屋折价抵债或对拍卖、变卖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共计299859.57元);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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