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06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林耀能、陈永明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4 已浏览:1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林耀能、陈永明: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06号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林耀能、陈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陈永明、林耀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7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陈永明、林耀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98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陈永明、林耀能负担(原告鹤山市雅瑶镇海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753.98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东莞市厚街广昌家私厂、陈永明、林耀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53.9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