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70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买卖合同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7-04 已浏览:12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3704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与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支付货款13682.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实欠货款13682.16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支付税金438.21元;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2元,由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负担0.97元,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负担77.75元(原告鹤山市沙坪冠盛鞋材商行已预交受理费78.72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77.75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鹤山市雅瑶镇新波仕鞋厂、杜德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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