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258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合源祥化工厂与被告叶甘、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5-07-04 已浏览:1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叶甘、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258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合源祥化工厂与被告叶甘、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叶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合源祥化工厂支付货款335351.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4年11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41.55元;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535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付);二、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合源祥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90.44元,财产保全费2216.82元,诉讼费合计8607.26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叶甘负担。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合源祥化工厂已预交诉讼费8607.26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成富鞋材店、叶甘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8607.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欧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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