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424号原告马伟琴与被告李军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30 已浏览:18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兰

原告马伟琴与被告李军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784民初44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马伟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104.0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每天150元,3天共450元;伙食费每天100元,3天共300元;营养费每天20元,15天共300元;交通费每天10元,15天共150元。3.车辆维修费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本院定于2025819下午150鹤山市人民法院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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