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382-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徐小明、李春梅公告判决等

更新时间:2025-06-27 已浏览:15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徐小明、李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徐小明、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11704.5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819904.5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计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止,按月利率 2%计付;以 811704.5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4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 2%计付)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900 元;三、被告徐小明、李春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2584.56 元、保全费 4912.29 元,诉讼费合计 17496.85 元,由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85 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负担 17334元,被告徐小明、李春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鹤山市联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 17496.85 元,本院予以退回17334 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天翔纸类加工厂、徐小明、李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7334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