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4504号原告珠海安智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周冬生、袁晓、周杰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应诉资料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7 已浏览:9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周冬生、袁晓、周杰: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4504号原告珠海安智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周冬生、袁晓、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91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118517.85元,实际应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891000元为本金,按照4倍LPR13.8%,自2024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22日);三、请求判令被告周冬生在其认缴出资的6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袁晓在其认缴出资的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周杰在其认缴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鹤山市乐亨鞋材有限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9时本院雅瑶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