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774号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李凤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7 已浏览:13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民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振委: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与被告孙振委、李凤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原告张恒已预交受理费10800元,原告张恒多预交的受理费7900元,本院予以退回。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