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45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文佳鞋材商行(经营者:吴超超)与被告刘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103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洪峰: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452号原告鹤山市沙坪文佳鞋材商行(经营者:吴超超)与被告刘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洪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文佳鞋材商行支付货款61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109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文佳鞋材商行(经营者:吴超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洪峰承担。原告鹤山市沙坪文佳鞋材商行(经营者:吴超超)已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被告刘洪峰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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