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698号原告鹤山市永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6 已浏览:12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雅瑶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698号原告鹤山市永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白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永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806.2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1)以33821.7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2)以35984.5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被告白朝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永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担保费700元;被告白朝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7.62元,保全费819.05元,合共诉讼费2616.67元,由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被告白朝强承担。原告鹤山市永强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616.67元,本院应向其退回;被告佛山市栢合家具有限公司、被告白朝强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616.6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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