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2845号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育霞典当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4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育霞: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2845号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育霞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梁育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400000元并支付综合费(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的综合费为30333.33元;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当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以实欠当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梁育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40元; 
  三、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梁育霞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冲尾苑79号502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716号]经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1.03元,合共诉讼费6797.58元,由被告梁育霞负担(原告鹤山市乾鸿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6797.58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梁育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797.58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