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784民初1869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彦敏、温玉峰、温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送达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彦敏:
本院受理(2025)粤0784民初1869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彦敏、温玉峰、温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784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4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443.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0%计算);二、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500元;三、被告黄彦敏、温玉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1.86元,保全费364.75元,合计诉讼费1026.61元,由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彦敏、温玉峰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026.61元,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纸先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彦敏、温玉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02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欧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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