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57号 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69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鹤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镇××园××号。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源××,该公司的职员。
被告:陈××,汉族,住鹤山市××××苑×号之一××卡。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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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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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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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 | ||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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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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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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