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93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昌富、东莞市德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直属营业部、中辉统筹(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13 已浏览:20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784民初3930

刘昌富、东莞市德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直属营业部、中辉统筹(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930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昌富、东莞市德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直属营业部、中辉统筹(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决定追加被告通知书、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9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202410309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三 


附: